巫義德

巫義德(1924-1985),臺灣高雄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擬訂「解決中國政治問題六大原則」,並交由高雄市成功印刷廠排印,預備於第一屆第三次國民大會召集期中分別函寄國民大會各代表、聯合國秘書長哈瑪紹、各國駐華使節、各報社新聞記者及海外僑領,以影響國民大會開會。1960年2月18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2月17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所寫「解決中國政治問題六大原則」一文,以及預備函寄之行為為依據,惟其之行為應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因此難認已達預備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