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靜屏

宋靜屏(1926-2000),安徽泗縣人。 依(40)安潔字第273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1944年其於原籍參加匪共工作充任泗南縣獨立團文工組組員,擔任演劇唱歌等宣傳工作,1945年調任華中軍區淮北蘇皖邊區第七軍區文工隊隊員,復加入匪共為預備黨員。1951年4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4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6月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所載其於1944及1945年參加匪共泗南縣獨立團文工組員、第七軍文工隊隊員及為匪黨預備黨員,但無法證明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3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