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璧鏵
- 李璧鏵 男 1924年出生 福建 福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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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璧鏵(1924-),福建福州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保密局福州支台譯電員,其在匪區向匪報到,事前既不坦白,避不實告,事後復圖掩飾且逗留匪區達7月之久,經國防部保密局簽准移函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新生訓導處感訓2年。1950年5月17日被羈押。1951年5月12日發交感訓。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在匪區向匪報到事前並不坦白,且逗留匪區達7月之久,應予發交感訓2年,均屬推測之詞,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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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保密局福州支台譯電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務明字第20562號函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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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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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