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璧鏵

李璧鏵(1924-),福建福州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保密局福州支台譯電員,其在匪區向匪報到,事前既不坦白,避不實告,事後復圖掩飾且逗留匪區達7月之久,經國防部保密局簽准移函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新生訓導處感訓2年。1950年5月17日被羈押。1951年5月12日發交感訓。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在匪區向匪報到事前並不坦白,且逗留匪區達7月之久,應予發交感訓2年,均屬推測之詞,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保密局福州支台譯電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務明字第20562號函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2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