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雁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則審字第111號
    •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均駁回,陰謀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陰謀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其他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叛亂案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