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謙

李謙(1925-1997),湖北漢口人。

依花蓮縣後備司令部檢附兵籍等資料,其原任職海軍永明軍艦雷達上士,送先鋒營受訓。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復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海軍總司令部(41)史吳字第10190號代電記載,其為前派在陸二旅管訓並經考核完畢之學員,著自本年8月1日起分別派補實職。參照另案申請人姜殿之兵籍表經歷欄記載,姜殿之1951年8月1日離職調先鋒營3期受訓8、1生效,及該部(41)戌寢(津人)字第165號人事命令記載,姜殿之係反共先鋒營3期結訓留訓學員,考核期滿,奉國防部(41)俞全字第5156號代電核准任職,與前開(41)史吳字第10190號代電記載,前派在陸二旅管訓並經考核完畢之學員姜殿之等11員,著自本年8月1日起分別派補實職,人事命令另發相符,應認其亦係先鋒營第3期留訓學員,調陸二旅管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