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昌

李靜昌,1921年生,字進樸。女,生於四川巫溪(今屬重慶市),1950年被捕時年30歲。巫溪縣立師範初中部畢業後,擔任兩年小學教員,再進入重慶女子師範學院就讀。1946年畢業後,和重慶女子師範師生一同來臺,進入國語推行委員實驗小學擔任教務主任。1948年赴上海原擬返回四川故鄉,但因昔日師長魏建功極力挽留,返臺進入《國語日報》編輯部擔任校對,直到1950年被捕之日。 所涉案件為「段光洪等案」,段案因「蘇藝林等案」被告嚴明森吸收國防部技術員段光洪而得名,該案實為蘇藝林等案之延伸。根據國家安全局《辦理匪案彙編》,中共社會部派遣幹員朱芳春來臺活動,朱芳春化名于非,以《國語日報》編輯身份對外活動。朱芳春吸收編輯部同事嚴明森、馬學樅進行情報蒐集和策反。1950年春天辦案人員先後逮捕朱芳春助手兼伴侶蕭明華、以及其《國語日報》同事嚴明森。李靜昌因和蕭明華同年畢業於重慶女子師範,又和朱芳春、嚴明森同為編輯部同事。因此遭當局懷疑涉案。1950年7月1日遭內政部調查局逮捕,辦案人員在偵訊過程中查無涉案證據,但發現她曾和服役軍中的表親李隆元、向全成兩人往來,於是勸誘脅迫併用,逼使她自白「受蕭明華指使」、「以言詞煽惑誘勸李隆元、向全成等人投匪」等情。1950年12月31日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0006號判決書,以「煽惑軍人逃判未遂」罪責,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1951年5月8日在未被告知遭判刑狀態下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女生分隊。1952年因重慶女師同學感訓期滿釋放,方知自己遭判15年重刑,遂於1954年元月間提出聲請覆審,但遭軍法局駁回。在綠島期間,曾因婦科病發一度送臺東軍醫院手術,1965年7月4日出獄,卒年不詳。 無其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之資料。目前於促轉會有罪判決撤銷公告中,尚無其資訊。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國語日報社校對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迯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