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榐

李榐(1950-),臺灣高雄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漁民,其因叛亂嫌疑案。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處分。1977年1月4日交保開釋。 其於201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12月經第8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李榐因叛亂嫌疑案,經偵查後不起訴處分等情,則李君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