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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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潮影(1918-1999),福建南安人。 依(61)初特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福建大田就讀私立集美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時,經李秉鈞介紹加入共產黨,與李秉鈞、潘文燒、張鴻福、萬全、鄭華山等同組活動。來臺前與同黨呂榮宗奉呂振萬之囑,相機為匪宣傳,迄未自首。1971年5月18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1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審理中抗辯其自白非出於自由意思,除否認參加叛亂組織外,並請求傳喚有關人證,惟原審未予詳加調查自白之任意性,且未予傳喚其請求之相關人證。另相關證人蔡玄等證詞,亦不能證明其參加叛亂組織,證據顯有瑕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16號,(61)秤理字第091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