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榮宗

呂榮宗(1926-),福建南安人。 依(61)初特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41年其在福建南安經張禮瓶介紹,參加「讀書會」,復經林盛儉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又與呂潮影同接受呂振萬之交代,伺機為匪宣傳,來臺後迄未自首。1971年7月7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3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偵查中其雖供認,但於審判中否認偵查中之自白,原判決未加以調查。另證人蔡玄供稱「呂榮宗是共黨分子」,但並無具體指陳。另案被告呂再生供證「呂榮宗與共黨分子張禮瓶、呂振萬關係密切」,亦不足以證明呂君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23號、(61)秤理字第9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