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浩

李祥浩(1925-1999),福建林森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戶籍資料,案發時為宜蘭市公所課員,其涉及匪嫌被捕。1951年12月19日交付感化。1954年4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函覆查無資料,但其家屬提出申請證明書影本,且據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函附(戶籍)撤銷登記申請書、理由書內容記載,其遷出未報,於1951年9月10日由里長代報遷出註銷,之後其曾以「涉及匪嫌被捕,經奉准保釋,迄1954年4月19日尚未補辦戶口校正」為由,申請補行戶口校正,又所附新生訓導處證明書抄本記載,其自1951年12月19日起至1954年4月12日止在本處受訓期滿,准予保釋。是可認其家屬所述其因涉及匪諜案件交付感化事實非虛,但別無其他叛亂或匪諜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x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歐字第0496號代電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2年3月2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