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明

李培明(1926-),廣西博白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其於1950年8月5日於新生訓導處受訓,1952年7月29日保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開釋證明書記載:其於前新生訓導處接受感訓,感訓日期為自39年8月5日起至41年7月29日保釋止,此外政府機關既無法提出具體裁判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