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中

李偉中(1925-),江西萍鄉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其曾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受訓。1951年1月17日發交感訓。1951年11月27日保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40)安感仁字第220號記載:其自1951年元月17日起至1951年11月27日止在本處受訓,經查新生訓導處係接受叛亂或匪諜案件感訓之場所,且政府機關既無法提出申請具體裁判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縣關西國民學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迅字第14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0月1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