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

李倩(1932-),浙江杭州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開釋證明書,其因思想動搖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交付感訓1年6月,並於1950年8月5日交付感訓,至1954年9月20日止。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提供其因思想動搖,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交付感訓1年6月之開釋證明書抄本等為據,而其他政府機關均無資料可稽,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事證,故認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