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振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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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振滿(1915-1992),福建南安人。 依(60)遵威字第798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福州青年會商校求學期間,經韋美介紹加入共產黨。啣李糾林之命赴港為匪吸收僑資、僑匯,並相機從事經濟滲透工作,與王汝文等共謀匪貨銷臺,吸收外匯流入匪方等情。1971年4月27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3年4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王汝文、黃景禧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證人證述均屬傳聞證據,而原判決所指其以匪貨銷臺擾亂經濟,既無扣案證物,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13號、(60)遵威字第798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