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開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通信連下士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希展審字第10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