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琦
- 李宗琦 男 1921年出生 2003年卒 江蘇 泰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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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宗琦(1921-2003),江蘇泰興人。
依(60)遵威字第2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立和美國民中學薦聘教員,其經人告發曾在上海由劉玉城告知其已參加共產匪黨,後在香港並知悉劉玉城參加匪方香港縫衣工會,來臺後未告密檢舉等情。經查其旣於劉玉城叛亂案案發前,已將其為匪事實向調查局告發檢舉。1970年10月8日送案。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年度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記載,其因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嫌而移送法辦。惟其已於匪諜劉玉城叛亂案案發前檢舉,依法諭知無罪。則其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60)遵威字第2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立和美國民中學薦聘教員,其經人告發曾在上海由劉玉城告知其已參加共產匪黨,後在香港並知悉劉玉城參加匪方香港縫衣工會,來臺後未告密檢舉等情。經查其旣於劉玉城叛亂案案發前,已將其為匪事實向調查局告發檢舉。1970年10月8日送案。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年度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記載,其因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嫌而移送法辦。惟其已於匪諜劉玉城叛亂案案發前檢舉,依法諭知無罪。則其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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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立和美國民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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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