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倬

王士倬(1915-),廣東欽縣人。 依(57)初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香港泰安小學教員,其受凌維素指使,向前任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之妻陳靈機遊說,囑轉勸乃夫張瑞貴回穗投匪,乃將張妻之住址告知謝富禮,推由謝一人前往,當經張妻言詞拒斥等情。1967年12月28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共同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2年12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叛逃,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謝富禮於1954年間之供述。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謝富禮之供述係文書證據,而其因已伏法無從質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香港泰安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