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富禮

謝富禮(1912-1955),廣東欽人。 依(43)審三字第1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編審,其於廣州陷匪後投匪,受凌維素之指使,自香港往澳門向張瑞貴之妻陳靈機遊說,囑其勸張瑞貴率部投匪,經陳靈機駁斥。之後自行投身匪區出任廣東花縣文崗小學校長,並勸說村中民眾將槍繳予匪幹,又因恐受匪清算潛至香港輾轉來臺等情。1954年8月2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陳靈機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助匪情事,且於陷匪區遊說鄉民將槍繳出,係不得已之行為,至遊說證人陳靈機自香港隨同返鄉,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編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