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再生

呂再生(1924-),福建南安人。 依(61)初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福建大田就讀集義高級商業學校時,經呂國圖介紹,馬重文監誓,加入共產黨。而後在就讀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時,與張冠雄取得連繫,接受其領導。1971年5月24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3年4月。1975年7月14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王汝文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豐達羊毛公司副總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19號,(61)秤理字第0223號,(64)諫減字第008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