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火銘

呂火銘(1949-1983),臺灣基隆人。 依(60)初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在臺北市中華商場男廁所門板上書寫「毛澤東萬歲」。1970年7月9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0年12月7日交付感化。1973年12月6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1月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因在公共廁所書寫「毛澤東萬歲」之反動文字,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21號、(59)勁需字第701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