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根
- 李先根 男 1904年出生 1986年卒 浙江 玉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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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先根(1904-1986),浙江玉環人。
依(43)大中審字第106號刑事判決書,案發時為航海新合發船船員,其與毛崇林、陳顯順均係浙江省玉環縣新湳鄉第二村居民,在匪竊據該縣後,參加匪偽組織,主持清算鬥爭。1954年經七○二八部隊判決無罪。1955年3月23日交付感化。1958年11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因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並經交付感化3年,則其交付感化教育之期間,應予補償。另就其判決無罪前所受之羈押、交付感化教育前之羈押及交付感化期滿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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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航海新合發船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審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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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