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清

李永清(1928-2001),南京市人。

依「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其為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上兵。1951年6月1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1年11月16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3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2004年8月第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12月經第3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記載,其為先鋒營上兵,開訓日期為1951年6月1日,結訓日期為1951年11月16日,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