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珍
- 王士珍 男 1928年出生 天津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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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士珍(1928-),河北天津人。
第一案:依(43)審聲字第14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思想左傾。1952年奉國防部令核定交付感化1年。
第二案:依(43)審聲字第14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感訓期滿,言行欠佳,之後經呈奉國防部令核定繼續感訓6月,期滿後思想仍未改正,經國防部令飭新生訓導處列舉事實解部法辦。
第三案:依(43)審聲字第14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感訓期間學習情緒低落,對現實仍不滿意,雖無其他積極違法事證,然言行不檢思想迄未改正。1952年2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25日交付感化。
第四案:依(53)警審聲字第0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家庭教師,其羈押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時,先後向在押人犯卿國華、唐文君等發表「臺灣政府能代表中國嗎?上屆選舉總統,不應該修改憲法,這不成了×家的天下嗎?」、「今天臺灣是特務警察國家,報紙上天天吹牛,金馬如何堅強,都是騙老百姓的。俄國核子武器比美國多,毛澤東其為人民謀福利,聯合國對共產黨都怕,何況小小臺灣…」等言論。1963年12月16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3月2日交付感化。1967年10月17日開釋。
第五案:依(68)諫裁字第1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外務員,其連續在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師範大學及內政部等地廁所牆壁上書寫反動文字15次,復書寫反動黑函20封,分別郵寄叛亂犯等,其內容刻意醜化政府、離間民心。1979年6月23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2年9月24日感化期滿。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第一案認其思想左傾,予以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以其於感訓期滿言行欠佳,予以繼續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三案原裁定以其在感訓期間學習情緒低落對現實仍不滿意,雖無其他積極違法事證,然言行不檢思想迄未改正,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四案原裁定以其向在押人犯卿國華等云「臺灣政府能代表中國嗎?上屆選舉總統,不應該修改憲法,這不成了×家的天下嗎?」等荒謬言論,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五案原裁定以其連續書寫反動文字15次、反動黑函20封,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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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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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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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