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珍

王士珍(1928-),河北天津人。 第一案:依(43)審聲字第14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思想左傾。1952年奉國防部令核定交付感化1年。 第二案:依(43)審聲字第14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感訓期滿,言行欠佳,之後經呈奉國防部令核定繼續感訓6月,期滿後思想仍未改正,經國防部令飭新生訓導處列舉事實解部法辦。 第三案:依(43)審聲字第14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感訓期間學習情緒低落,對現實仍不滿意,雖無其他積極違法事證,然言行不檢思想迄未改正。1952年2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25日交付感化。 第四案:依(53)警審聲字第0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家庭教師,其羈押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時,先後向在押人犯卿國華、唐文君等發表「臺灣政府能代表中國嗎?上屆選舉總統,不應該修改憲法,這不成了×家的天下嗎?」、「今天臺灣是特務警察國家,報紙上天天吹牛,金馬如何堅強,都是騙老百姓的。俄國核子武器比美國多,毛澤東其為人民謀福利,聯合國對共產黨都怕,何況小小臺灣…」等言論。1963年12月16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3月2日交付感化。1967年10月17日開釋。 第五案:依(68)諫裁字第1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外務員,其連續在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師範大學及內政部等地廁所牆壁上書寫反動文字15次,復書寫反動黑函20封,分別郵寄叛亂犯等,其內容刻意醜化政府、離間民心。1979年6月23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2年9月24日感化期滿。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第一案認其思想左傾,予以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以其於感訓期滿言行欠佳,予以繼續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三案原裁定以其在感訓期間學習情緒低落對現實仍不滿意,雖無其他積極違法事證,然言行不檢思想迄未改正,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四案原裁定以其向在押人犯卿國華等云「臺灣政府能代表中國嗎?上屆選舉總統,不應該修改憲法,這不成了×家的天下嗎?」等荒謬言論,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五案原裁定以其連續書寫反動文字15次、反動黑函20封,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家庭教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及發交感訓計1年1月24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外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裁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發交感訓及期滿未依法釋放計1年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