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佩芙
- 巫佩芙 男 1932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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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巫佩芙(1932-),江西贛縣人。
依其兵籍資料,其原任陸戰隊第一旅一團三營七連一等列兵,1951年5月30日離職。1951年6月1日到任海軍反共先鋒營3期一等學兵。1951年11月30日離職。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兵籍資料記載資料,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其兵籍資料,其原任陸戰隊第一旅一團三營七連一等列兵,1951年5月30日離職。1951年6月1日到任海軍反共先鋒營3期一等學兵。1951年11月30日離職。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兵籍資料記載資料,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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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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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