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鈞

吳鈞(1925-),湖北黃陂人。 依(41)安潔字第241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幹總隊少尉隊員,其曾於受訓期間,歌唱反動歌曲《朱大嫂送雞蛋》,亦曾發表「畢業即失業,似此教育豈不失敗,我們青年欲作事,他們偏不允許,國家如再收容人才,誰也不敢再來投效,畢業後不給工作,豈不逼人走別的路,所以許多人被逼只有當八路。」等語。1952年4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9月17日交付感化。1956年3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受訓時因生活散漫,思想偏激,時發牢騷,不滿現實發言「畢業後不給工作,豈不逼人走別的路,所以許多人被逼只有當八路。」等語,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保幹總傢少尉隊員在押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1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1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