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華齡

吳華齡(1921-1988),安徽嘉山人。 依(59)初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員林家事職校薦任十二級庶務組組長,其改名吳子封考入匪偽「南京市人民公安學校」接受匪訓2月,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70年2月11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1976年10月2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高愷之證詞為據。惟其辯稱其曾向舟山調查站高光輔辦理自首,而原判決亦認其於38年間考入匪「南京市人民公安學校」受訓,係在叛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6號解釋「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難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員林家事職校庶務組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43號;(59)勁需字第519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