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淦

吳紹淦(1928-),福建林森人。 依(46)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在香港時,曾受匪幹陳靜伯之蠱惑,調查福建榕廬會館及調景嶺難民營情形。來臺後由陳供給金錢貨物,囑其以經商為掩護,潛臺從事策反,搜集情報等任務,並約定以特定密碼聯絡,及利用僑生傳遞情報。來臺後因政府檢肅匪諜工作甚嚴,對陳靜伯所交任務未敢蠢動。惟先後委由返港僑生陳一中攜帶臺灣省全省電話號碼簿一本,歐英生攜帶《今日臺灣》、《升學指導》、《海軍畫報》各乙冊,及商人呂子明攜帶刊載「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辦法」之報紙一張交與香港陳靜伯。1957年2月23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連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4條「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67年2月22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認定其為叛徒陳靜伯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惟該陳靜伯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查無具體犯罪事證撤銷通緝在案,難認陳靜伯係叛徒,本案證據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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