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盛松

吳盛松(1926-1975),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4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頭份鎮農會辦事員,其受林財盛勸誘參加朱毛匪幫,接閱匪黨油印刊物,並分別與林財盛及劉維添討論三七五減租及時局問題。1951年11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11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受已自首之匪徒林財盛勸誘,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認,以及林財盛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能詳予查證,且原判決載明其僅接閱匪黨油印物,以及討論375減租與時局問題,並無涉及具體叛亂行為,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頭份鎮農會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4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