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崇慈

吳崇慈(1930-),江蘇宜興人。 依(41)安潔字第24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商學系三年級學生,其親自書寫自傳交予張璧坤,由張璧坤介紹加入匪黨組織,政府當局為獲取其參加匪幫組織證據,運用張英杰復與其晤面,經由張英杰面示要點,其親筆撰作工作計劃報告書3頁交予張英杰。1952年2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2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在偵審中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其加入之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之性質與目的,以及其所撰寫之工作計劃內容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