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素珠
- 吳素珠 女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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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素珠(1928-),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國大使館職員宿舍雇員,其得識林茂松,經其交閱《唯物論》、《新民主主義》、《政治經濟學》等反動書籍後,繕交自傳加入匪黨。1953年5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5月27日刑期結束,5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偵查中供承借閱反動書刊、交付自傳及證人林茂松之證言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且其於偵查中供承之自傳,反動書刊均未經扣案,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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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美國大使館職員宿舍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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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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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