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寶 (吳海清)
- 吳宗寶 (吳海清) 男 1905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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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吳宗寶(1905-),男,又名吳海清,臺灣臺南人,被捕時42歲,時任照相員。
1947年3月21日,陸軍整編21師完成全臺武力綏靖後,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針對二二八事件頒布〈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綏靖部屬計畫〉及〈臺灣省縣市分區清鄉計畫〉,將臺灣劃為基隆、新竹、中部、南部等7個綏靖區,並以清查戶口、鼓勵告密、連保連坐等方式實施全臺「清鄉」(清剿地方土匪)。 1947年4月中旬,吳宗寶遭臺南縣警察局以「內亂」罪名逮捕、刑求,嗣解送陸軍整編第21師兼中部綏靖區司令部,經該部轉送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檢察官,以罪嫌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再發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據1947年11月10日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吳宗寶被該院檢察官指控於1947年3月5日因收聽廣播電臺獲悉各地治安混亂,遂與鄭綿源磋商發起「青年同盟」組織,兩人明知青年亦興奮、亦受影響且傾向越軌行動,卻誘勸歐夢秋等青年加入組織,並四處張貼傳單。 法官認為,吳宗寶組織「青年同盟」係出於犯罪宗旨雖不明確,惟吳宗寶「趁秩序紊亂之際」成立組織「無異於」成立以犯罪為宗旨之團體,但念在吳宗寶已有悔意,可酌情減刑。 此外,吳宗寶亦被控曾於新營中山堂聚集外省人,限制其自由,法官認為並無具體證據,此部分無罪,惟吳宗寶仍以「共同為首謀組織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為由,遭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2024年3月14日,行政院法務部以司法不法為由,裁定撤銷吳宗寶所受之有罪判決暨刑事宣告,吳宗寶終獲平反。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在臺南縣新營鎮開設海清照相館。因應參與事件民眾要求前往攝影,而被國府軍逮捕,並遭刑求,羅織「內亂」罪名,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徒刑6個多月。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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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照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訴字第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首謀組織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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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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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