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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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允傑(1929-1987),福建連江人。

依(66)警檢處字第378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叛亂嫌疑案。1976年6月9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處分。1977年2月4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係因叛亂嫌疑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則其不起訴處分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