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東郊

佘東郊(1925-),河北臨榆人。 依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函覆資料,案發時為財政部臺南關稅務司運星巡緝艦二等二級駕駛員,其涉叛亂嫌疑案,因情節輕微,奉國防部核准發交感訓6月。1950年10月21日被捕。1951年10月11日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函復,其涉叛亂乙案,因情節輕微,奉國防部核准發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感訓6月,但查無其他政府機關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運星巡緝艦二等二級駕駛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904號代電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限制人身自由11月2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