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樹人

何樹人(1921-1976),福建惠安人。 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何樹人叛亂嫌疑卷宗,案發時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隊組員,其涉嫌參加匪黨組織活動。1975年8月13日保外就醫。1976年6月18日病逝。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本件不受理。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檔案管理局提供之檔案記載,何樹人因涉嫌參加匪黨組織活動,經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約談,認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之必要,解送前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羈押,嗣獲准保外就醫後死亡,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諭知不受理判決等情,則何君於1975年8月4日經約談後,於1975年8月6日解送前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羈押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至於有關何君自1975年8月6日起至同月13日保外就醫止,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開具押票,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之期間,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因該檢察處屬廣義之司法機關,並非治安機關,核與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不符,故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隊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本件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