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震

何震(1922-1972),福建福州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合作作業管理處指導員,其涉叛亂嫌疑案件。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不起訴處分。1951年10月21日受訓。1953年7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新生訓導處感訓證明書可參,此外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指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615號
    • 判決主文: 經偵查終結,認應處分不起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9月1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