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炳浩

吳炳浩(1914-),安徽歙縣人。 依(40)安潔字第28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光輪事務員,1946年其於上海北火車站擔任服務員,上海陷匪後,仍繼續為匪服務達6個月之久,後因共匪待遇微薄,離滬赴港,由友介入北光輪船為事務員。1950年10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0月29日刑期結束。1961年2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自上海淪陷匪區前,即已在上海火車站為服務員,待上海陷匪後,雖仍續任職之行為,卻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北光輪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6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