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雄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稅捐處臨時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59)勁需字第4706號、(60)初特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連續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連續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