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國仁

何國仁(1930-),湖南寧遠人。 依(67)諫裁字第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因經常收聽匪播,致思想傾匪,在其服務之公司廠房宿舍,向同事谷利、孫昌怡、劉芷正等轉述匪播,誇耀共匪進步、頌揚匪酋等言論。1977年11月9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8年3月14日交付感化。1981年4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收聽匪播並轉述頌匪言論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運通製衣公司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