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芳船

何芳船(1927-),廣東連縣人。

依其兵籍表,其原陸為戰隊登陸戰車營五連中尉連附,1951年6月1日調任海軍反共先鋒營第三期中尉學員。1951年11月16日調任陸戰隊司令部中尉學員。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且依其兵籍表記載內容,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