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芳船
- 何芳船 男 1927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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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芳船(1927-),廣東連縣人。
依其兵籍表,其原陸為戰隊登陸戰車營五連中尉連附,1951年6月1日調任海軍反共先鋒營第三期中尉學員。1951年11月16日調任陸戰隊司令部中尉學員。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且依其兵籍表記載內容,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依其兵籍表,其原陸為戰隊登陸戰車營五連中尉連附,1951年6月1日調任海軍反共先鋒營第三期中尉學員。1951年11月16日調任陸戰隊司令部中尉學員。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且依其兵籍表記載內容,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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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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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