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東生

  • 何東生 1930年出生 廣東 興寧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東生(1930-),廣東興寧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其前因無中心思想案件交付感訓二年。1951年3月15日交付感訓。1953年3月14日期滿,並經聲請繼續感訓,補行裁定。1954年11月14日移交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繼續感訓。1958年12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2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1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本案補辦裁定感化部分,與原感訓係屬同一事實,應認其感訓期間之繼續執行。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強弭字第013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原交付感訓2年,期滿聲請繼續感訓,延至1958開釋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