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政
- 吳政 男 1921年出生 廣東 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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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政(1921-),廣東梅縣人。
依(42)審三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農校教員,其在廣東梅縣中學求學時,經同學李國璽吸收,參加匪梅屏支部組織,歸盧紹鎮領導。1952年4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4月14日刑期結束,11月25日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參加其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 自首分子盧紹鎮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梅屏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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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農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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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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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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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