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人

何立人(1916-1949),山東青島人。 依1949年6月2日《中央日報》、《臺灣新生報》、《臺灣中華日報》報載,案發時業不詳,其為香港李濟琛所謂「偽國民黨革新委員會」之政治局第一組組長要角,來臺活動指揮該會在臺地下工作,徐維琛則為何立人之聯絡員並介紹方錚為聯絡員,他們的工作是先從宣傳著手,並企圖刺探軍情,顛覆政府,彼等在臺活動未久,卒為憲四團偵悉,將方錚逮捕,後在新生南路將何立人捕獲。1949年6月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政府機關均查無何立人審判之相關檔案資料,然據1949年6月2日中央日報、臺灣新生報、臺灣中華日報報載略以,「何立人係所謂『偽國民黨革新委員會』成員,徐維琛則為何立人之聯絡員,於1949年5月上旬方錚遭逮捕後在其住家新生南路被逮捕,並於次月1日經憲四團審結後,令將二叛逆解送警備司令核辦,經該部判處死刑,並請准予就地正法」等情,則申請人所述何君係因涉叛亂罪嫌經執行死刑乙節,應可採信;另據相關報導資料記載,縱認何君曾擔任「偽國民黨革新委員會」政治局第一組組長,惟依國史館及檔案管理局留存之「偽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宣言提要」記載:「……三民主義仍為今日革命之正確理論,國民黨仍為中國革命之領導政黨,三大政策仍為實現革命之必要手段,但聯俄應擴大為聯合世界上平等待我之民族,容共應拓大為聯合國內之一切民主黨派,吾人基於以上之共同認識,正式成立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脫離蔣╳╳之反動中央,集中同志為實現三民主義而奮鬥。」,依其宣言及成立目的,尚難認該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係屬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