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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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雨村(1919-),湖南華容人。 依(65)諫判字第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嘉義商職教員,1936年其於楊特立家中,經何光署、方紓眉介紹參加共產黨,後吸收朱孝生加入匪黨,為匪發展組織。1947年受匪指使當選華容大乘鄉長,為匪掌握地方政權。華容陷匪後,將聯鄉隊槍枝繳給共匪,後來臺潛伏。自國軍退伍後,經常與黎鳳儀、劉開運、羅錫福等諸匪聚會。1975年9月4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6年1月28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以及其於1967年退伍後,常與另案被告劉開運等諸匪聚會,即遽以論罪科刑,惟對其自白任意性之抗辯未予具體指駁,其於審理中亦否認於1936年參加共產黨情事,此外又無其他具體叛亂實據,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嘉義商職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6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4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