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宗鏘
- 江宗鏘 男 1927年出生 福建 長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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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宗鏘(1927-),福建長樂人。
依海軍總部查證「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其為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第二期少尉。1951年1月6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1年4月4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關防部海軍總司令部 ( 91)挹力字第05247號函附該部查證「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等名冊記載,其為先鋒營第2期少尉,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海軍總部查證「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其為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第二期少尉。1951年1月6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1年4月4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關防部海軍總司令部 ( 91)挹力字第05247號函附該部查證「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等名冊記載,其為先鋒營第2期少尉,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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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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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