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金池

  • 吳金池 1901年出生 臺灣省 屏東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金池(1902-1994),臺灣屏東人。 依(40)安潔字第466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因與蕭道應、黃怡珍夫婦有親戚關係,曾掩護黃怡珍在其家匿居後,又將黃送至楊源盛處藏匿。1951年6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1年6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包庇藏匿叛徒蕭道應、黃怡珍夫婦,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亦未詳查敘明蕭、黃為叛徒,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 判決主文: 包庇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