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傳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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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傳周(1914-1968),安徽桐城人。 第一案: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涉叛亂案。1955年4月2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公訴不受理。1955年10月12日開釋移送臺北地檢處偵辦。 第二案:依(57)初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原任國軍前陸軍六十二軍三二一師九五一團上校團長,於匪竊據天津時,被匪俘虜,化名王世平,偽報係國軍前十七兵團司令部中尉聯絡員,編入匪楊柳青解放軍官教導第二團,獲釋後又充匪江南地下軍第四軍第十一師副參謀長,而後進入匪長沙軍政大學接受匪訓,復接受馬次青派遣,賦予來臺蒐集軍事情報任務,並規定通信聯絡方法,米湯密寫法、血水密寫法、筆劃代碼書寫法及通訊地址後潛至香港。而後冒用其岳父羅峙衡姓名,申請入臺。在臺以經商為掩護,聯絡舊時國軍同事友好,以聊天方式,搜得我軍事情報、美軍協防臺灣情形、陸軍編裝、部隊駐防及教育訓練狀況、國軍反攻大陸可能登陸地區等廿餘件,用約定之通信方法,寄往匪幫,由朱傳周親自送往香港交匪幹者7次。而後朱傳周至香港,潛入匪竊據地區,介紹黃世業參加匪方工作,為之擔任連絡,計先後接受匪幫交付經費共港幣12萬餘元,又繕妥情報遺落於臺北市衡陽路45號2樓走道上等情。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8年8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朱傳周叛亂等案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其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第二案不予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朱傳周於1949年12月入匪長沙軍政大學接受匪訓,1950年10月賦予來臺蒐集軍事情報任務,並規定通信聯絡方式,米湯密寫法、血水密寫法、筆畫代碼書寫法及通訊地址後,潛至香港,同年11月冒用其岳父羅峙衡姓名,申請入臺,在臺以經商為掩護,聯絡舊時國軍同事友好,以聊天方式,搜得我軍事情報、美軍協防臺灣情形、陸軍編裝、部隊駐防及教育訓練狀況、國軍反攻大陸可能登陸地區等20餘件資料,用約定之通信方法,寄往匪幫,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等情,業據朱君在偵、審各庭中坦承不諱,核與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調查結果相符,並有朱君遺失寄匪情報資料(含與匪通信聯絡密碼等)及與匪通聯作業底稿照片等扣案佐證,罪證明確,應認確有實據,故不予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刑判字第610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9月13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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