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曉

方曉(1904-1972),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134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嫌由陳全介紹參加臺灣工作委員會臺南下營支部組織。1951年7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1952年6月11日交付感化。1955年1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與臺灣省工委會下營支部主持人陳窗及已結犯陳全往來甚密,思想響受其影響為由,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4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