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樹恭
- 田樹恭 男 1923年出生 2003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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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田樹恭(1923-2003),山東榮成人。
依其兵籍表,其原任海軍汾陽艦輪機上士。1951年1月29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1年11月24日結訓。
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4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5年4月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其兵籍表資料記載,其為反共先鋒營上士學生,任職日期為1951年1月29日,離職日期為1951年11月24日,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其兵籍表,其原任海軍汾陽艦輪機上士。1951年1月29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1年11月24日結訓。
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4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5年4月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其兵籍表資料記載,其為反共先鋒營上士學生,任職日期為1951年1月29日,離職日期為1951年11月24日,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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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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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