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兆新

司徒兆新(1931-),廣東開平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調閱資料,案發時為空軍通信學校文書中士,其曾在青年軍第二○一師暫充入伍生,係因畏苦而潛逃,且未經依法裁定交付感訓。於1949年5月20日被羈押。1953年1月8日於新生訓導處第一中隊受訓。1954年11月自新生訓導處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受訓。1956年1月25日交新生處接管,1月30日自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至新生訓導處第一中隊受訓。1961年2月14日簽准保釋,惟無法覓保,5月1日送交臺灣省立習藝所覓保。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60年6月20日(49)倡信字第301號函記記載,其因年幼無知受匪利用潛臺擔任軍運工作,而予命令發交感訓,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有為匪擔任軍運工作之情形,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通信學校文書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剴判字第139號
    • 判決主文: 軍中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3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