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恒光 (古恆光)

  • 古恒光 (古恆光) 1920年出生 廣東 梅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古恒光(1920-),又名古辛招,女,廣東省梅縣人, 畢業於梅縣松口南平小學, 曾於梅縣白渡鄉鳳嶺小學任教。 被捕時職業為家務。 1953年2月6日,古恒光34歲時,因「匪諜案件」遭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逮捕後,移送軍事檢察官偵辦。 3月27日,軍事檢察官以(42)安序字第1194號聲請交付感化,指出古恒光於1939年在梅縣白渡鄉鳳嶺小學教書,受「匪徒」劉公俠教育未成年等情事,聲請交付感化, 並於4月9日(42)年以檢澄字第0126號決定,移送臺灣省保安司部第2科審理。 6月2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作出(42)審3字第31號裁定,裁定書中指出經軍事檢察官調查之事實發生在抗戰期間,距離審判當下已過多年,而古恒光在臺期間未有「親匪」、「傾匪」之情形,因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裁定」駁回軍事檢察官聲請。 7月29日,國防部以(42)廉龐第1800號核定。 8月5日古恒光以釋字0850號「無罪交保」開釋。 之後,古恒光認為自己在不付感化處分前曾遭到羈押,因此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及司法官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7號》解釋,聲請政府賠償。 2000年5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143號決定,臺北地方法院指出「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執行,人身自由受拘束, 因此決定古恒光經判「無罪交保」釋放前,遭羈押拘禁180日,應賠償本人。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王紫宇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